廢油委外處理就沒責任?企業主必看的連帶刑責完整指南
以為廢油交給別人就沒事了?廢清法第28條明定連帶責任,老闆可能面臨5年刑責。附3分鐘自我風險測試,立即確認你的合規狀態。德京許可證:111屏東縣廢乙處字第0022號。
廢油交出去,責任也跟著走?這個假設,可能讓你吃上官司
你以為把廢油交給清運公司,責任就結束了嗎?
事實上,依《廢棄物清理法》第28 條規定一
委外,不等於免責。
如果合作業者違法處理,你仍可能被認定為連帶責任人。
先用3分鐘做個測試,確認你現在的風險位置

5題測出你目前的合規風險
以下五個問題,是環保機關稽查時最基本的確認項目。
Q1 | 你知道合作的清運業者,持有哪個縣市環保局核發的許可證字號嗎?
知道/不知道
Q2 | 是否有簽訂書面的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嗎?
有簽/ 沒有
Q3 | 每次清運後,有保存廢棄物遞送聯單嗎?
有保存/ 沒有
Q4 | 你知道廢棄物最終被送到哪個處理廠、用什麼方式處理嗎?
知道/不知道
Q5 | 你上次確認合作業者許可證還在有效期內,是什麼時候?
近半年內/ 超過一年或從沒查過
測試結果三種情境:
✅ 4~5題答「是」合規狀態良好。
建議持續保持聯單存檔,並每年定期重新查驗業者許可證效期。
⚠️ 2~3 題答「是」部分合規風險。
仍有缺漏,缺少的環節恰好是稽查人員最先確認的項目,建議盡快補齊書面文件。
❌ 0~1題答「是」高度合規風險。目前的廢棄物處理流程幾乎沒有書面保護。
一旦合作業者出事,將很難向主管機關說明已盡注意義務。建議立即重新評估。

三個最常讓企業踩雷的情境
情境一|有付錢,沒查執照
「我每個月都有叫人來收、也有付錢。出事是他們的責任,跟我無關吧?」 錯。
法律要求的是「查驗義務」,不是「付款行為」。
付錢不等於轉移責任。廢清法第 28 條的邏輯是:只要你是廢棄物的產生者,你就有義務確認受託業者具備合法資格。沒有查驗許可證這個動作,出事了你就是連帶責任人。 核心風險:有付錢但沒有查驗執照,法律不認定這樣叫「盡注意義務」
情境二|有人願意收就好
「反正有人要收,讓他拿走就好了。對方還說可以給我收購費,這樣不是更好?」
這反而是最大警訊。
願意收甚至付錢收的業者,往往是處理成本最低——也最有可能不合法處理的業者。廢棄物流向不明或被非法棄置後,環保局追查時會同時找委託方說明。
流向不明,責任會回到你身上
核心風險:無合約與聯單,無法向主管機關說明廢棄物的合法流向
情境三|做很多年都沒事
「我這樣做了十幾年,從來沒有問題。我們規模這麼小,應該不會被查吧?」
稽查不按規模選對象。很多調查從清運業者端開始,業者被查到後,他的所有客戶名單都在調查範圍內,無論規模大小。
「以前沒事」不代表現在合法,更不代表未來不會被追溯。沒有文件的當下,就是最脆弱的時候。
一旦業者出事,所有客戶都會被追查。
核心風險:無合約、無聯單,說不清楚廢棄物去哪,等於放棄所有自保依據

最嚴重會發生什麼?(法律風險)
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|連帶清理責任
“ 事業委託清理廢棄物,應與受託人就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。委託事業若未盡「相當注意義務」,需與受託者就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”
廢棄物產生者,需與受託人負連帶責任
意思是:你交出去,責任沒有轉移。
官方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 廢棄物清理法全文 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o0050001
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|刑事責任,指向事業負責人本人
“ 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,未依規定方式清除、處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者,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 1,500 萬元以下罰金 ”
如果造成污染,且被認定未盡義務:
負責人本人(不是公司)可能面臨 1~5 年刑責
最高可併科 1,500 萬罰金
官方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 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 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o0050001
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|查業者有沒有牌,是委託方的義務
” 從事廢棄物清除、處理業務者,應領有主管機關核發的許可文件,委託方在選擇業者時有查驗義務。
最高法院 109 年大法庭裁定(台上大字第 3338 號)確立:委託方若「明知」業者無照仍繼續委託,可能承擔共同刑責。「我不知道他沒有執照」在法律上不是完整的免責理由 “
你有義務確認對方是否合法
「我不知道」在法律上,通常不成立。
官方來源:司法院 最高法院大法庭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3338 號裁定 https://www.judicial.gov.tw/tw/cp-1888-345516-f6b53-1.html
重要說明:「相當注意義務」法院實務上怎麼認定?
① 有無查驗業者許可證並留存紀錄 ② 有無簽訂書面委託合約並載明廢棄物種類與最終流向 ③ 有無保存每次清運的廢棄物遞送聯單 ④ 有無追蹤廢棄物最終處理結果
四件事缺一件,都可能被認定未盡義務。

法院怎麼判斷你有沒有盡責?
看這四件事:
・是否查驗許可證
・是否有書面合約
・是否保存聯單
・是否追蹤流向 缺一項,都可能被認定未盡義務
三個步驟,建立廢棄物委外的自保紀錄
步驟 1️⃣|查驗業者許可證,截圖存檔
前往 waste.moenv.gov.tw,輸入清運業者公司名稱或管制編號。
確認三件事:
- 許可證在有效期內
- 許可範圍涵蓋你的廢棄物種類
- 許可機關與作業地區相符
截圖時確保畫面上有日期。
建議頻率:每年至少查驗一次
步驟 2️⃣|簽訂書面委託合約,載明六項關鍵內容
① 廢棄物名稱與法規代碼 ② 清運頻率與預估數量 ③ 最終處理廠名稱與地址(不能只寫「合法處理」) ④ 業者許可證字號 ⑤ 聯單回傳期限 ⑥ 違約責任條款
口頭約定在法律上幾乎無保護效力。
依法規定:委託處理合約書須保存五年
步驟 3️⃣|每次清運後索取聯單,存檔追蹤
清運完成後,業者應出具妥善清理紀錄書面文件(聯單)。
核對項目:
- 廢棄物代碼與合約一致
- 重量與清運單一致
- 處理廠資訊與合約載明的一致
然後存檔。這是向主管機關說明「廢棄物有合法流向」的唯一書面依據。
建議保存至少三年
✅ 德京如何協助你完成這三個步驟
德京提供書面委託合約(含廢棄物代碼、處理廠地址、聯單回傳機制),並在完成處理後出具蓋有公司印鑑的妥善清理紀錄書面文件,協助委託方建立完整的合規文件鏈。

選擇德京的理由:讓你當場查得到,不只是說合法
很多清運業者說「我們合法」。但能讓你拿著具體的許可證字號,打開環境部系統交叉比對的,才是真正讓你完成查驗義務的合作對象。
德京提供的不是服務,而是風險防護
我們協助你完成三件關鍵事:
✔ 可查驗許可證(完成查驗義務)
✔ 書面合約(建立法律依據)
✔ 清運聯單(確保流向可追溯)
👉 這三項,是法院判斷責任的核心依據。

德京有限公司合法資格一
許可證字號:111屏東縣廢乙處字第0022號 核發機關: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
管制編號:T54A2635 可於環境部廢棄物管理系統直接查驗
許可有效期限:至民國 116 年 6 月 22 日(2027 年 6 月 22 日)
核准處理廢棄物種類:
- D-0903 非有害油泥
- D-1703 廢潤滑油
- D-1799 廢油混合物 以化學處理、物理處理(Z06)方式進行
核准月處理量:3,800 公噸/月
處理機構等級:乙級
廠址:屏東縣內埔鄉豐田村建富路1號
按鈕:🔍 前往環境部系統查驗
連結:https://waste.moenv.gov.tw
✅ 這組資料對你的合規義務有什麼意義
你可以將管制編號 T54A2635 輸入環境部廢棄物管理系統進行查驗並截圖存檔。這個查驗紀錄,是你向主管機關證明「委託前已確認業者合法資格」的具體書面依據之一。
處理品項與廢油定義
核准處理廢油品項定義
圖片建議:四格品項說明卡示意圖
D-0903 | 非有害油泥 含油污泥、油水分離後的底泥,物理性狀為泥狀或半固態。
✔ 可接受:一般製程產生的含油底泥
✘ 需確認:重金屬超標者須另行檢測
D-1703 | 廢潤滑油工業用廢機油、廢液壓油、廢切削油、廢齒輪油等,液態為主。
✔ 可接受:閃火點 > 60°C、pH 值 2.5~12
✘ 需確認:含水比例過高或混入有害溶劑
D-1799 | 廢油混合物 廢食用油、餐廳廢油、混合性廢油脂,包含餐飲業、加工廠產生的廢油。
✔ 可接受:廢食用油、一般廢油脂
✘ 不接受:混入有害事業廢棄物
容器規格說明 標準接受53加侖桶及一噸桶。其他規格需事先告知確認,未告知者廠方有權拒收。
✔標準:53加侖桶、一噸桶
✘ 其他規格:需提前聯絡確認
⚠️ 廢食用油和廢潤滑油的重要區別
廢食用油屬 D-1799 廢油混合物,廢機油/廢潤滑油屬 D-1703,兩者雖然都叫「廢油」,但法規代碼不同。委託前請確認業者的許可證涵蓋你的廢棄物代碼,避免許可
範圍不符的問題。

委託前用這張表檢核業者資格
立即確認你的廢棄物處理流程是否合規
如果你不確定目前的做法是否符合法規:
我們可以協助你進行初步檢視
聯絡信箱|joepan@dejing-eco.com
聯絡電話|(+886 ) 08 769 278
服務時段:週一至週五 08:00–12:00 / 13:00–17:00 (國定假日除外)
📠 傳真:08-7791885
📌 處理廠地址:屏東縣內埔鄉豐田村建富路1號
我們可以協助你:
- 檢查現有清運流程
- 補齊必要文件
- 建立完整合規紀錄
現在確認,比出事後補救,成本低非常多。
常見問題
Q1:我找的是合法廠商,但他後來偷倒,我還要負責嗎?
看你做了什麼。有查驗許可證、有書面合約、有完整聯單,法院有機會認定你已盡相當注意義務,可能主張免除連帶責任。什麼都沒有,就算業者當初持有合法許可,也很難自保。
Q2:廢食用油、廢機油也需要委託合法業者處理嗎?
是的。廢食用油屬 D-1799 廢油混合物,廢機油屬 D-1703 廢潤滑油,都在廢清法管制範圍內,均需委託持有相應許可的業者清除處理。「有人願意收」不代表對方具備合法資格。
Q3:合約與聯單要保存多久?
依廢清法規定,委託處理合約書須保存五年。廢棄物遞送聯單建議保存至少三年,以備主管機關查驗。
Q4:怎麼查廢棄物清除業者是否合法?
前往環境部廢棄物管理系統 waste.moenv.gov.tw,輸入業者公司名稱或管制編號,即可查到許可狀態、許可類別與有效期限。查詢後截圖存檔,記錄查驗日期。
Q5:德京可以處理哪些廢棄物?
依屏東縣政府核發許可證(111屏東縣廢乙處字第0022號),德京目前核准處理:
- D-0903 非有害油泥
- D-1703 廢潤滑油
- D-1799 廢油混合物
以物理處理方式進行,月核准量 3,800 公噸。如需確認你的廢棄物種類是否在範圍內,歡迎來電 08-7692788 洽詢。
Q6:違法最重的處罰是多少?
依廢清法第 46 條,最重處 1 至 5 年有期徒刑,得併科 1,500 萬元以下罰金。若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,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承擔整治費用,金額往往遠超罰金本身。
Q7|是否定期主動向廢棄物處理機構核實進場及妥善處理資訊(或至現場訪視)?
這是「相當注意義務」的進階實踐。委託後並非一簽了事,建議定期主動聯繫處理廠確認廢棄物已實際進場,必要時可安排現場訪視。若日後發生糾紛,這類主動查核的紀錄(如通話記錄、訪視照片、書面回函)能有效佐證你持續盡責,而非僅在委託當下確認合法後就放手不管。
Q8|有沒有收到由廢棄物處理機構開立的官方妥善處理證明文件?
有。這份文件是確認廢棄物「已合法完成處理」的最終書面依據,由處理機構加蓋公司印鑑後出具。僅有清運聯單只能證明廢棄物「已被帶走」,妥善處理證明才能證明「已依法處置完畢」。德京在完成處理後會主動出具此文件,委託方應妥善存檔,與合約、聯單一併保存,構成完整的合規文件鏈。
【法條來源區】
📎 本文法條依據與官方查驗連結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廢棄物清理法全文(第 28、41、46 條) 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o0050001
- 環境部:廢棄物清理法條文系統 https://oaout.moenv.gov.tw/law/LawContent.aspx?id=FL015604
- 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管理系統(輸入 T54A2635 可查驗德京) https://waste.moenv.gov.tw
- 司法院:最高法院大法庭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3338 號裁定 httpts://www.judicial.gov.tw/tw/cp-1888-345516-f6b53-1.html
【版權與更新備註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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⚠️ 許可證效期提醒:民國 116 年 6 月 22 日到期,請於民國 116 年 3 月前更新文章內所有許可證相關資訊。


